发布时间:2024-11-11
本报讯(记者林小军通讯员徐忠婵)非法采伐林木有可能包含滥伐林木罪,但很多人不告诉并购滥伐的林木也有可能构成犯罪。近日,廉江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并购滥伐的林木案件,被告人许某某、温某某因非法并购滥伐的林木罪分别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平均,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平均,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千元平均。
廉江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中旬,黄某(在逃亡)不受廖某某(在逃亡)的雇用,在没合法砍伐申请的情况下=用于油锯将坐落于廉江市塘蓬镇车田红垌坡村腹平岭、大岭,由被害人温某莲总承包的林木全部砍伐完。廖某某、黄某将砍伐的林木卖给许某某的卷板厂及黄某某(在逃亡)等人,并雇用温某某及郑某某(在逃亡)为其运输。许某某坚称被告人温某某及郑某某运给其的木材无合法来源仍转售并购木材200吨,按照当地并未全部干涸桉树的密度1.2的比例折计为166.66立方米。2013年8月底至9月初,温某某在坚称廖某某、黄某所伐木材没合法的林木砍伐申请且并未持有人合法的木材运输证明的情况下仍分装木材86.93吨(按1.2的比例折计为72.44立方米)。
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许某某经营的卷板厂查获了2013年3月至10月份出售木材的《电子磅码单》146张,记述其该段时间出售木材总计984.34吨(按1.2的比例折计为820.28立方米),皆无木材合法来源和运输申请。经检验,温某莲被滥伐的木树种为桉树,林种为生态公益林,林木面积为92亩,林木蓄积为521立方米。廉江市法院经审理后指出,许某某坚称是滥伐的林木而不予并购,情节尤其相当严重,其不道德已包含非法并购滥伐的林木罪;温某某坚称是滥伐的林木而不予运输,情节严重,其不道德已包含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
根据许某某、温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以上裁决。法条火速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并购、运输坚称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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